机构职能
巡察组
一、机构设置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立巡察组,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巡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和管理。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其他岗位,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及其他成员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进行确定并授权。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做个人表态。
二、巡察组职责:
1.开展巡察了解工作。依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方式权限,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全面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政治责任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2.报告巡察情况。包括巡察情况的全面报告、巡察期间的阶段性报告、巡察过程中的重大情况报告等。
3.反馈并督促整改。经学校党委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并审定相关报告后,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情况,会同巡察办督促被巡察单位抓好整改落实。
4.跟踪督办。对学校党委决定的巡察相关事项协同巡察办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5.完成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